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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
(1)在敌意收购(即管理层不合作)时,不会称双方是“合并”; (2)两家公司强弱分明,一般不会称双方是“合并”;比如Google收购Yo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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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讲的很乱,如果是部门,那么部门是没有权利留用利润的,“小金库”滋生腐败的例子还少吗? 如果是子公司,那么作为投资企业的股东也理应获得投资回报,对于企业里人的分配在《公司章程》中会有明确的规定。 至于职工的利益,不是说企业盈利就应该把利润全部用于高职工福利,但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比如正常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如果一个公司没有违反上述义务,则没有责任。国有企业也要发展,一切按法律、按规则半就没有问题。 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企业履行管理和保值增值的责任,那么利润上缴也是合理的。 如果职工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改变,那么是另外一种关系,也有相关法律跟定可以保障。
这个原则上是你和谁签订这个责任主体就是由谁承担,除非是说你实际的工作单位和你签署的单位不一致,以实际用工单位为责任主体。
实际上没有所谓的自有公司,自有公司是某个人对自己公司的称呼,公司自有股份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取得的自己发行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能否持有自己的股份,各国公司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有限度地允许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自由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使劳动者的个性、才能自由发展和全面解放,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是企业,企业的状态与活力直接决定着市场经济的兴衰,只有建立自由企业制度才能吻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才能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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