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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就是为了让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不能因为政府的工程建设就将人民的亲身利益侵害。所以,有关部门在进行征收土地的时候要严格...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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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在征地的过程中,经常发生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该如何解决?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解决首先,找市政府或县政府进行协商。力争能够协商解决。其次,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里需要说明的,不是申请批准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裁决,而是批准征地的政府,即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政府。最后,如果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2、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计算依据。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5、土地补偿费依法用于支付集体应当承担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费用,如有结余,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用于农转非人员安置。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不足10亩的按10亩支付)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农村老房子不需要缴纳占地税,政策上没有这种说法。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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