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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出资已登记但未交付享受股东权利吗

2023-06-13
以房屋出资的,即使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只要未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的,该出资人就不享有股东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以房屋出资的出资人,要享有股东权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就房屋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二是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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