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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假规定 正常产假:98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 晚育:增加60天; 怀孕未满2个月流产:15天; 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20天; 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30天; 怀孕已满4个月流产:42天。 陪产假:7天。女方晚育,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陪产假工资计算:护理假,视为出勤。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为60天。法律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上班、工资支付、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根据青岛生育保险政策规定,青岛女职员计划内流产可以享受一定天数产假,具体如下: 1、怀孕未满2个月流产:15天; 2、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20天; 3、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30天; 4、怀孕已满4个月流产: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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