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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
1、完全派遣、转移派遣、减员派遣、试用派遣、短期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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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定位。根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从立法上明确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和补充形式,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首先,通过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积极成果。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进的劳动合同制度改革是我国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能进能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用人制度是国企用工制度改革的目标。在当前的形势下,重申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有利于厘清观念、统一认识,更好地推动企业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真正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能进能出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其次,明确劳务派遣是我国企业用工的补充用工形式,为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包括对其实施岗位和数量限制提供了依据。既然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那么就不能任由其自由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应当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有益补充,而非取代劳动合同用工成为用工主渠道。
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定位。根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从立法上明确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和补充形式,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首先,通过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积极成果。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进的劳动合同制度改革是我国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能进能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用人制度是国企用工制度改革的目标。在当前的形势下,重申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有利于厘清观念、统一认识,更好地推动企业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真正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能进能出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其次,明确劳务派遣是我国企业用工的补充用工形式,为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包括对其实施岗位和数量限制提供了依据。既然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那么就不能任由其自由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应当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有益补充,而非取代劳动合同用工成为用工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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