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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的立法完善是怎样规定的喃?

2022-07-30
194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中就明确规定,对反动分子实行管制,这是管制这一新的方法在政策、法律上的反映。7新中国成立后,管制被广泛适用。在当时中央及地方各大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管制的目的、对象、内容、期限和执行等都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如1950年4月《中央公安部关于新区匪特暴乱抢粮情况的综合报告》、1951年10月《中央公安部关于处理女犯、少年犯及老年犯的指示》、1951年7月20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管制改造地主的规定》、1951年8月11日《中南区反动党团特务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登记条例》、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等。8建国初期所使用的管制,管制适用对象有所扩大,但仍以反革命分子为主。“三反”、“五反”运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把管制刑扩大适用到罪行较轻的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和以牟取私利为目的的收买、盗取国家经济情报的犯罪。9在对贪污罪的惩治中,管制是作为刑罚处罚的一种被明确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对贪污罪的行政处分有:免刑予以开除、撤职、降职、降级、记过或警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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