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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的立法完善决策是哪些,有没有参考

2022-07-30
一是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新中国成立初期,管制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处分、行政措施予以决定、批准,针对这种混乱现象,根据刑法、刑诉法的规定,管制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对公民宣布管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二是针对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管制是我国刑罚体系主刑中最轻的刑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价值观念。 三是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从广义上说,管制属于自由刑,但它不是剥夺自由刑。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然留在其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工作,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不离开自己的家庭。 四是限制自由。这是区别于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的主要特点,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除遵守刑法规定的义务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外,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禁止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五是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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