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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是从我国战略全局出发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的生育意愿,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减缓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短期和长期经济发展。第二,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是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论证后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劳动年龄人口充裕,社会抚养负担轻,有利时机的调整;单独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为全面二孩政策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当实施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遵循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所示: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正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便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接轨”。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诉法》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定为辩护人,并明确相应的诉讼权利 现行《刑诉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延伸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就是俗称的“律师提前介入”。而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原来的《刑诉法》而言的。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此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让律师过问的。因此,现行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但是,我们也千万不可否认,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仅仅是一个能供人观赏的工艺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点缀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因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似乎多了一层人权保障;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好像又多了一些来自律师的监督。总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从表面看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更加接近。说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因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律师的作用形同虚设,并且得不到保障。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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