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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是做哪些的呢?

2022-07-30
所示: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正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便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接轨”。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诉法》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定为辩护人,并明确相应的诉讼权利 现行《刑诉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延伸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就是俗称的“律师提前介入”。而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原来的《刑诉法》而言的。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此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让律师过问的。因此,现行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但是,我们也千万不可否认,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仅仅是一个能供人观赏的工艺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点缀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因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似乎多了一层人权保障;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好像又多了一些来自律师的监督。总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从表面看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更加接近。说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因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律师的作用形同虚设,并且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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