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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它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一国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 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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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正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便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接轨”。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诉法》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定为辩护人,并明确相应的诉讼权利 现行《刑诉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延伸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就是俗称的“律师提前介入”。而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原来的《刑诉法》而言的。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此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让律师过问的。因此,现行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但是,我们也千万不可否认,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仅仅是一个能供人观赏的工艺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点缀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因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似乎多了一层人权保障;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好像又多了一些来自律师的监督。总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从表面看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更加接近。说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因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律师的作用形同虚设,并且得不到保障。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以刑事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为核心的具体工作的逐步展开过程。 在具体证据细节上,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从指控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而辩护律师会从辩护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法院最终会采纳哪一种解读方式,就看哪一种解读更有理有据。 2、刑事法律咨询的局限:咨询只解决寻找律师的问题,通过咨询,找到自己认为合适的律师;咨询是解决不了案子本身问题的,因为您咨询得再明白,您没有律师的权利、也没有律师通过诸多亲办案例积累的知识、技能上的实践经验,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况且,律师是围绕全案证据逐步展开具体的刑事辩护工作的,是一个复杂而具体的过程--千案千变千种打法,您也不可能完全咨询得明白。 3、律师是专业人士,与医生分专科一样、律师也是分专业的。您应该多咨询几位律师比较一下,委托只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事辩护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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