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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转破产申请书包含以下几点,第一需要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与被申请人的信息,法定代表人,简要的阐述事实及...
执行机构需要暂停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暂停执行程序。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部分被执行人因无法清偿到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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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破产的,中止执行。 2、在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以后,人民法院则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3、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和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执行机构需要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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