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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执行机构需要暂停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暂停执行程序。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部分被执行人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时,执行机构可以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暂停债务人民事执行程序的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必须暂停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申请执行转破产规定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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