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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号:请求事项: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由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执行机构需要暂停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暂停执行程序。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部分被执行人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时,执行机构可以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暂停债务人民事执行程序的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必须暂停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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