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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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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需要暂停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暂停执行程序。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部分被执行人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时,执行机构可以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暂停债务人民事执行程序的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必须暂停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
执行程序中出现法律规定的必须中止执行的情况的,可以申请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企业财产包括动产、房地产、债权和其他财产权。破产清算时,动产和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和实现,最难的是如何实现企业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限定时间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也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只进行程序审查,即只要破产清算组按规定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限期清偿通知,债务人收到后七日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清偿债务,法院应当裁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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