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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
1、不可以,因为合同的主体是总公司,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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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股东没有分公司的股份。因为分公司是没有股份的,所以也不存在总公司股东持股的问题。分公司作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从属机构,没有独立的名称和产业,并且由总公司对分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 1、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是总公司的财产并计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3、分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总公司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描述的问题是属于“三流”即票流、物流、资金流不一致是否有税务风险吧总公司签合同,总公司开具发票,付款给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只有有委托付款协议就可以。只要有委托收款的证明,向分公司付款就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的情况。《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XX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委托付款证明即授权书)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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