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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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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在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的目的是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不同于复议和诉讼,复议和诉讼是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信封生产监督证书、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3)罚款金额较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是大量罚款;还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大量罚款的规定是: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的,行政处罚不成立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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