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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情形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行政诉讼中确认...
从法律行为理论讲,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因欠缺法律规定的要件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预期效力的行为。在意思自治领域,无效法律行为无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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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行为理论讲,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因欠缺法律规定的要件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预期效力的行为。在意思自治领域,无效法律行为无需确认或宣告即为无效。但在公法领域,由于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及相对人救济需要,法院的“确认”成为必要。据此可以看出,确认无效判决不同于行政确认行为中的确认,也不同于民事判决类型中的确认判决,也即对象不是法律关系,而是被诉的行政行为。
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按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结果,可分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并责令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5、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撤销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3、变更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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