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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流程: 1、调查取证、现场调查记录、调查询问记录; 二、立案通知,向有关人员通知拆除事项; 三、审核决定,有关部...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是: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违法建筑后,责令违法建筑人停止违法建筑。建设者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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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性质是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三个重要阶段是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实施是强制拆除决定的具体实施,直接产生实际效果。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这种行为属于行政事实的范畴。
违章建筑可以强制拆除,但有条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由行政机关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条件是,未经审批及规划许可的,违法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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