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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流程: 1、调查取证、现场调查记录、调查询问记录; 二、立案通知,向有关人员通知拆除事项; 三、审核决定,有关部...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是: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违法建筑后,责令违法建筑人停止违法建筑。建设者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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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也就是说针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只能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不得委托。 其次,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提出明确期限先由当事人自行拆除。从一个层面反映行政主体作为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说明:A、这个日期那一天不确定,要看当事人配合情况决定B、做现堪和笔录时,首先亮明身份,由两人以上执法,宣布执法依据;C、内容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谁,违建的出资建设者是谁,房屋开工日期,房屋所处位置,工程进度,房屋面积、结构(分砖混、砖木、钢架、简易棚亭披屋),工程造价,完工时间,所作用途,问清是否办理建房手续,告知其违法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条款,当事人确认笔录内容,请当事人签名,并紧顶内容下格签名) 6、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送达回证 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1、填写《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将《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报区政府备案 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3、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14、送达回证(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可以一次性同时送达) 15、7天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6、签发《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7、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18、张贴《强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1个月) 19、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制作强拆现场笔录,此时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三个月后,达到行政复议、诉讼期时间要求
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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