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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合肥市蜀山区丁岗村有240平米房产证署名为我所有的房子,土地是集体所有(一村民转让于我).我户口不在此村(但在合肥).现该村要拆迁(开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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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颁布的《合肥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拆除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生产营业用房,有过渡期的,从交房之日起,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单位职工基本工资(交房之日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政策性补贴补助职工生活费至安置止。留职停薪人员不给予补助。 拆除私营企业生产、营业用房时可参照本条予以补助。 拆除企、事业单位内部办公、仓库用房不补助生活费,其用房租金按规定给予补偿(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拆除个体营业用房,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定的从业人数,按规定补助基本生活费(见附件)。 离退休人员从事个体营业的,在拆迁过渡期内不补助基本生活。
合肥市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手机是您心灵的影子窝,小心走火入魔喔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办法基本的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标准没有变化,但是对补偿对象的认定有所差别,尤其是规定了补偿对象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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