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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2022-05-09
1992年颁布的《合肥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拆除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生产营业用房,有过渡期的,从交房之日起,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单位职工基本工资(交房之日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政策性补贴补助职工生活费至安置止。留职停薪人员不给予补助。 拆除私营企业生产、营业用房时可参照本条予以补助。 拆除企、事业单位内部办公、仓库用房不补助生活费,其用房租金按规定给予补偿(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拆除个体营业用房,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定的从业人数,按规定补助基本生活费(见附件)。 离退休人员从事个体营业的,在拆迁过渡期内不补助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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