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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新参保前置要件: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照或成立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本单位人员基础档案等证件和资料、在职人员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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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职工的工伤保险,全部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是不缴纳工伤保险的。 如果用人单位要职工缴费,是属于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表内各栏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2、提供本单位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附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法人身份复印件。 3、将本单位参保人员按(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各栏要求填写准确。(一式二份)。 4、缴费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类补助),职工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按60%缴费,高于社平工资60%按实际工资缴费。缴费工资最高封顶数为社平工资三倍。 5、根据单位填报,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产生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应收应付帐。 6、养老金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或邮局统一发放。 7、养老征收由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间在每月初。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20日办理各项异动业务。 9、参保单位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在社保经办机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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