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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景区受伤那么景区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景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遭受人身损害,则景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景区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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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视具体情况而论。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如果景区道路平整,安全设施齐备,安全提示到位,游客的摔伤是由于自身走路不稳等偶然原因导致的,景区不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也无连带责任。 但如果游客的摔伤是由于景区防滑设施不到位,或者安全设施有明显缺陷造成的(如景区厕所的地砖不防滑且无明显提示,景区超过最大容量接纳游客且因拥挤导致游客摔倒等),景区就应对游客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如果景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遭受人身损害,则景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景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则游客受伤,景区不需要进行赔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旅行社组织消费者进入景区游玩,旅行社和消费者、景区和旅行社就构成了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在景区由于设施保障不利受伤,首先应由旅行社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旅行社可同时或而后向景区或保险公司索赔。另一种情况,由于第三人侵权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责任承担应区别。首先是第三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对消费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第三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往往造成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因此,第三人还要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再就是景区,这主要是从景区是否尽到了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来判断。景区门票就是景区与消费者的合同表现形式,因此景区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告知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要加强治安、安全管理,要设置维护游览秩序和治安的机构,或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对寻衅闹事、扰乱秩序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应严厉打击,确保国家财产和游人的安全。对船、车、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设施,游览活动。器械、险要道路、繁忙道口及危险地段要定期检查,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危险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在危险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生物生长地区要设置安全标志,做出防范说明。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所以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判断景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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