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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景区受伤那么景区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景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遭受人身损害,则景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景区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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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组织消费者进入景区游玩,旅行社和消费者、景区和旅行社就构成了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在景区由于设施保障不利受伤,首先应由旅行社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旅行社可同时或而后向景区或保险公司索赔。另一种情况,由于第三人侵权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责任承担应区别。首先是第三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对消费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第三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往往造成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因此,第三人还要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再就是景区,这主要是从景区是否尽到了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来判断。景区门票就是景区与消费者的合同表现形式,因此景区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告知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要加强治安、安全管理,要设置维护游览秩序和治安的机构,或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对寻衅闹事、扰乱秩序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应严厉打击,确保国家财产和游人的安全。对船、车、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设施,游览活动。器械、险要道路、繁忙道口及危险地段要定期检查,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危险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在危险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生物生长地区要设置安全标志,做出防范说明。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所以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判断景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组织消费者进入景区游玩,旅行社和消费者、景区和旅行社就构成了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在景区由于设施保障不利受伤,首先应由旅行社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旅行社可同时或而后向景区或保险公司索赔。另一种情况,由于第三人侵权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责任承担应区别。首先是第三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对消费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第三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往往造成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因此,第三人还要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再就是景区,这主要是从景区是否尽到了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来判断。景区门票就是景区与消费者的合同表现形式,因此景区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告知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要加强治安、安全管理,要设置维护游览秩序和治安的机构,或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对寻衅闹事、扰乱秩序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应严厉打击,确保国家财产和游人的安全。对船、车、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设施,游览活动。器械、险要道路、繁忙道口及危险地段要定期检查,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危险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在危险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生物生长地区要设置安全标志,做出防范说明。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所以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判断景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学生在学校受伤谁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是第三人原则造成学生受伤,且学校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伤的,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只有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才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那么就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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