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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你的房子是可以卖给同村人的,房屋买卖是有效的,或者说房屋买卖部分是有效的。 关于土地“转让”,因“你的”土地所有权实际是村集体所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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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房子属于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因此,你如果是将房子卖给本村你将不能再要回来。房子如果卖给别村则应经村里同意。非农业户口不允许买宅基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2007年8月30日修改前为第37条)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不得转让的农村房产的适用范围,理论上及实务中不乏争议,地方司法裁判亦呈现不同样态。但是就将来取得产权的房屋设定买卖,并不必然导致因当下未领取权属证书而致交易行为的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农村房屋一般是指自始至终都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该条款主要针对不认定无效即不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并将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其设置目的是对在房屋所有权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农村房地产权属进行转让和实际变动行为的一种限制,而不必然产生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有一个村民因发生纠纷:大约在1983年,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那年,村民甲的哥哥和另一村民乙,分别买了该村生产队的五间饲养所(马厩)甲的哥哥买了三间,乙村民买了二间,(他们内部没有划分面积),同年甲用自家的三间草房和其哥哥买的三间马厩进行了互换,大约88年,乙村民,将买的二间马厩,扒倒,盖了三间瓦房,但是审批宅基地时,甲没签字,2008年甲村民,也将原来的马厩扒倒,盖了三间瓦房(但也没审批)2010年,乙村民,又在原来盖得瓦房东部,与甲村民相邻的房子,盖了仓房,甲村民阻止未果,现甲村民,认为乙村民,占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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