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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假口罩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销售的口罩属于医用卫生材料范畴,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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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化肥2007年,A注册成立了徐州公司,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不合格“科棵旺”系列化肥,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被告人B明知“科棵旺”系列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仍予以销售,共计销售31吨,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A、B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被公诉至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A、B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该行为尚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按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处理)。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A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B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徐州中院依法驳回A的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疫情期间,生产假冒伪劣口罩和防护服的,以生产、,从重追究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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