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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情况下,应当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2、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
1、正常情况下,应当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2、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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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合同终止,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工程设计合同终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合同没有约定应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但不应超过实损的30%。双方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随意终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正常情况下,应当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2、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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