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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假唱犯法吗

2024-09-13
根据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所发布并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之第二十八条明晰规定:在演出期间,参与演出者不得利用录音或录像技术欺骗观众,以获取其信赖,而作为演出活动的组织者亦不可以此引诱演职人员采取此种方式面对观众。 该行为亦有可能触犯虚假广告问题;若在出售门票时过分凸显诸如“全开麦”演唱和“现场原声”表演等引人入胜的词汇,然而实际上却通过假唱来实现展示效果,这无疑是对消费者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极为严重的不诚信、失信行为,侵犯了广大观众的珍贵知情权

相关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7条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最后,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还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如果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就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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