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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 原《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只有董事们来召集、主持,而董事怠于行使权利如何救济却没有规定。这极大的损害了众多中小股...
首先,书面协议明确了股东与隐藏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努力与其他股东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持有的了解和同意。三是积极参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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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一: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账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措施二:行使股东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措施三:行使监事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对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措施四:行使股东解散权,提起解散纠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简称《公司法解释 (二)》)规定了有超过10%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纠纷诉讼。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 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例如,公司开除股东在公司的任职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法控股股东本数是如何规定的?只要是大股东出资超过了百分之五十也同样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那么就可以有很高的决策权,也完全可以掌管所有高层人员的核心事务,但如果这个股东做出什么违法的事情,这些小股东也可以连合起来撤销对大股东的权力。
关键要把法律关系搞清楚,煤矿未经工商登记违反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应受到行政的处理甚至处罚,这是行政法律关系中要解决的问题。股东(实际上应为合伙人)之间的侵权涉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纠纷,两类关系中涉及的问题应分别处理,不能因行政违法而不解决股东之间的侵权纠纷。至于法院在解决股东间的纠纷中向有关行政部门建议没收煤矿的非法所得(必须达到法定的没收条件),则是另一回事。我认为可以提起诉讼。
1、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连续90天以上自行召集和主持。2、股东提案制度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3、股东选举董事是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只股票都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4、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知情权,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5、在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现实生活中,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退出。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7。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其他方式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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