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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在公司运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监督公司的运行。股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依据我国公司法...
1、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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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经营中,大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侵犯小股东权利的情况很多。我国《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特殊保护机制的维权方式如下:1、股票回购要求权由大股东以其持股比例控制公司决策机构,决定不向股东分配利益。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转移公司主要财产等情况,持有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股票回购要求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票。二、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反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损害,但相关内部机关和人员公司不忽视起诉追究责任时,为了维持公司利益,也为了维持小股东自身利益,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小股东,可以根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向上述人员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要求是:第一,原告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限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连续180天以上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才能提起诉讼。第二,2、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只有上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不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及时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才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大会的召集、主持权根据我国《》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股东提案制度根据我国《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3、累积投票制度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4、加强股东知情权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的知情权,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现实生活中,就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退出做出了明确规定。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7、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提案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加强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的知情权,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现实生活中,就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退出做出了明确规定。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7、公司解散请求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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