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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如何维权。

2021-10-27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责任的,监事会必须立即召集和主持的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己召集和主持。2、股东提案制度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3、累计投票制度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有股票都有与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所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4、加强股东知情权的新《公司法》加强股东知情权,规定股东可以调查、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现实生活中,就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退出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就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7、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拥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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