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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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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针对性地对尚处于预备阶段的网络犯罪行为独立入罪处罚,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信息网络非法利用罪构成要素: 1、直接故意表现为主观方面;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观上,行为人以盗窃、收购等方式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4、侵犯的对象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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