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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员程序: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意见,修改裁员方案;裁员方案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被...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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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制定好裁员方案;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按照方案来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注:所谓“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制定好裁员方案;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按照方案来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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