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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行政复议,但法制办以“因本案申请人损坏围墙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为由,“决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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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荣幸为您提供关于恢复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 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 3.其他有关材料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相信了解以上内容后,你就只知道恢复行政复议审理申请书怎么写了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书审计的具体情况如下审计行政复议亦称为复审,指上级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因不同意原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而提出的复审申请所进行的审查。我国的审计监督,实行“三级二审,二审终审”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实行复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正确性,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1978年1月生,汉族,大丰市人,地址:大丰市南阳镇人民路6号。邮编: 224142、联系电话:138********。 被申请人: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亚东局长)地址:大丰市大中镇幸福东大街8号。邮编: 224100、联系电话:0515—82030670。 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29元),请求依法核定补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3.4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4月20日依法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18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1年3月21日经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为十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工伤十级伤残应当享受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第61条同时还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08年大丰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2408元,2008年大丰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22408/12×60%=1120.40元/月。被申请人核算本人工资971.5元/月,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20.40元/月)。按照条例规定,被申请人仍需补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3.40元。 此致 大丰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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