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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求求书

2022-08-09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1978年1月生,汉族,大丰市人,地址:大丰市南阳镇人民路6号。邮编: 224142、联系电话:138********。 被申请人: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亚东局长)地址:大丰市大中镇幸福东大街8号。邮编: 224100、联系电话:0515—82030670。 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29元),请求依法核定补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3.4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4月20日依法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18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1年3月21日经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为十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工伤十级伤残应当享受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第61条同时还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08年大丰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2408元,2008年大丰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22408/12×60%=1120.40元/月。被申请人核算本人工资971.5元/月,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20.40元/月)。按照条例规定,被申请人仍需补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3.40元。 此致 大丰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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