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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一种提供救济的申诉制度,这句话理解对吗?

2022-07-25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民国时期,行政复议被称为诉愿。1950年12月,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首次提出复议一词,并规定了专门复议机构,此后,一些行政法规等也规定了行政复议,但是对行政复议的称谓并不统一,如叫“申诉”、“复审”、“复验”等。 与行政诉讼相辅相成、相伴而生。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在系统确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同时,也一并规定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规定。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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