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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依据你说的情况,依据司法(1990)第070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认定为重伤: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 如果达不到50%,依据依据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认定为轻伤: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十。
把其他人的耳朵砍掉,违反了《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属于轻伤,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属于重伤,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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