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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清算期间仍然存在。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法人在清算期间存在,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的,法人终...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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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审查并不审查被告偿债能力;其次,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偿债能力并不在审理范围之内;最后,分公司债务由总承担已由等法律明确规定,利益并不因未追加总公司做被告而受有损害。故此,“审查分公司偿债能力说”无论在法律程序性还是法律实体上都是站不住脚的。2、其次,总公司与分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必然是,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并非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自己责任。而且,分公司所涉诉讼均需以总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总公司对于分公司之事事必躬亲,无形中将公司法对于分公司设置的便捷性涤除。关于《司法解释》中对于在担保合同纠纷中追加总公司的规定,该法的规定是对于追加总公司的特别规定,恰恰印证了如无法律特别规定,不应追加总公司作为当事人。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于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法律要求总公司书面授权,否则保证合同无效。2、《》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1、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审查并不审查被告偿债能力;其次,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偿债能力并不在审理范围之内;最后,分公司债务由总承担已由等法律明确规定,利益并不因未追加总公司做被告而受有损害。故此,“审查分公司偿债能力说”无论在法律程序性还是法律实体上都是站不住脚的。2、其次,总公司与分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必然是,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并非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自己责任。而且,分公司所涉诉讼均需以总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总公司对于分公司之事事必躬亲,无形中将公司法对于分公司设置的便捷性涤除。关于《司法解释》中对于在担保合同纠纷中追加总公司的规定,该法的规定是对于追加总公司的特别规定,恰恰印证了如无法律特别规定,不应追加总公司作为当事人。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于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法律要求总公司书面授权,否则保证合同无效。2、《》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清算期间公司还存在。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因此,清算期间法人仍然存续,没有终止,只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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