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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购货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签约时间: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 (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第十条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
供货合同范本 乙方(供货方):基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基于于甲方依据乙方(本合同供货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乙方具有向甲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合同 1.1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从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 1.2本合同附件: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冲突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1.3具体合同:双方之间可按照以下第二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订单、交货、包装运输 2.1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货物型号、数量、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方的书面订单为准,乙方应在_______小时内或甲方订单之上要求的期限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不接受甲方订单;但是若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2.2交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按双方约定方式交货,乙方应按甲方订单规定的数量、时间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 2.3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3.1验收:乙方送货后合理期限内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货时,双方按照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或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3.2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供货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_______天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次的货物中提供给甲方。 第四条质量保证及质量事故责任的承担 4.1技术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等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果有),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制作而成。货物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4.2质量事故:若乙方所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机构处罚,经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的责任,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定价与结算 5.1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 5.2最低价保证: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价格是同期国内当地市场最低价。 5.3付款方式:原则上乙方供货后,甲方自货物检验合格、发票入帐后_______天内支付相应货款;但如双方另有约定,按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付款。 第六条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6.1保密: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它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信息等所有技术和经营信息有保密义务。 6.2甲方标识的使用:甲方标识经甲方授权只可用于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本合同解除后,授权自动失效,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约条款 7.1拒绝订单与逾期供货: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应按照拒绝订单货物金额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将按延迟天数乘以逾期供货部分货款之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天,视为乙方不能供货,参照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处理。 7.2商业欺诈的违约责任:乙方违反5.1条约定或出现其他商业欺诈时,乙方应按照欺诈涉及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或者_______万元/项/次中较高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约定不影响乙方按照其他条款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条中的“商业欺诈”是指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欺骗甲方或最终用户,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行为。 7.3违反最低价保证:乙方违反第5.3条约定,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供货物的差价。 7.4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责任: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该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关损失。 7.5违约通知: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向其发出通知的,则该通知发出两日后将视为其已到达乙方。乙方应在通知到达后两日内书面回复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予回复,则视为乙方默认甲方通知中所述的内容。 第八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仅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相关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九条廉政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以及双方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公司人员进行贿赂和提供回扣,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受损利益并按相应金额处以1倍的罚款。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条件与份数 12.1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最后一笔业务交易完成后_______个月内双方再无任何业务往来,合同自动中止失效;本合同除填写必需的合同签约主体、签约人、签约时间外,任何涂改、删除增添均无效。 12.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______________(章)乙方(供货方):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人: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销货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购货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签约时间: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 (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第十条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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