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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有仲裁协议即可,但是达成仲裁协议是要双方一致的。达成仲裁协议的时间可以在纠纷之前,也可以在纠纷之后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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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是可以约定仲裁条款的,但是可能存在证明困难的问题,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证据。 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ⅹⅹ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第二、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第三、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我国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一定要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仲裁协议中必须约定以下三项内容:一是要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部分内容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通常是提出双方当事人有权在纠纷发生后,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不要在条款中既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仲裁条款被视为无效。二是要有仲裁事项。即提出对什么内容申请仲裁。一般要明确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什么纠纷申请仲裁。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双方必须选定某一个仲裁委员会,就是说所选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并在仲裁条款中写明所选定的是哪一个仲裁委员会。如果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则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 口头合同是可以约定仲裁条款的,但是可能存在证明困难的问题,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在仲裁协议中必须约定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并且明确仲裁机构。
劳动仲裁胜诉后,未在15天内起诉,那么裁决书生效,生效后公司没钱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到相对应的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时劳动者应当提供财产线索,可以强制执行公司的办公用品、应收账款、办公车辆等可以变现的财产。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没钱的话应该怎么维权的回答如上
这个申请仲裁需要先确定劳动关系吗问题很简单,如果有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进行工伤申请认定。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厂子也不承认你们的劳动关系,就只能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是在通勤车上摔伤的,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情况,是不是存在侵权人,如果只是意外事件,而不是交通事故,就只能走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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