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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受理-审查-审批-公告程序办理。(1)初审。婚姻登记人应当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核对登记机关的...
登记的撤销条件:(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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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离婚登记的撤销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二)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检查上述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婚姻撤销申请书》;双方在声明人一栏签字。如果当事人不会写字,可以由当事人口述,第三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和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填写。当事人应当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人应当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婚姻登记处拟写取消婚姻的决定,报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取消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发布取消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决定送达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除胁迫结婚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
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撤销婚姻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七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四十九条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第五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五十三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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