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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的撤销程序是: 1、婚姻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二、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申请; 3、审查证件和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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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检查上述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婚姻撤销申请书》;双方在声明人一栏签字。如果当事人不会写字,可以由当事人口述,第三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和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填写。当事人应当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人应当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婚姻登记处拟写取消婚姻的决定,报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取消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发布取消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决定送达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除胁迫结婚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1、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2、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的程序关于对可撤销婚姻进行撤销的问题
婚姻登记机关的撤销程序是: 1、婚姻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二、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申请; 3、审查证件和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填写《婚姻撤销申请书》;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申请书,婚姻登记人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栏签字; 6、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发布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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