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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价格鉴证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核拨。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其他价格鉴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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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应当依法取得价格鉴证资格证书。
价格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或者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价格鉴证事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价格鉴证事项或者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公正的。价格鉴证人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委托单位委托价格鉴证,应当提交加盖委托单位印章的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委托日期;(三)价格鉴证目的;(四)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五)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其他必要特征描述、说明;(六)价格鉴证基准日;(七)提供材料名称、份数;(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委托单位还应当全面、客观提供与价格鉴证工作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需要进行技术鉴定、质量检验的特殊物品,委托单位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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