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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设立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指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指定管辖之前,首先发现或接到报警的,应当先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1、根据行政划分的归属管辖:1、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是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设立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二.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时,管辖区域重合时,由事故起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三.根据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该管辖权有异议的,管辖权有争议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下级部门管辖。4、直接管辖和交接管辖:1、直接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2、交接管辖的情况: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期将案件转移到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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