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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一个地方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两个法院管辖,一个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一个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时,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对申请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诉法院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选择权后确定的案件受理法院。被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达地区的相应金额标准较高,贫困地区的金额标准较低,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赔偿金额。 虽然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当事人选择管辖权的赔偿金额没有区别,但行使法院管辖权的选择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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