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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管辖地限制

2021-11-29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一个地方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两个法院管辖,一个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一个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时,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对申请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诉法院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选择权后确定的案件受理法院。被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达地区的相应金额标准较高,贫困地区的金额标准较低,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赔偿金额。 虽然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当事人选择管辖权的赔偿金额没有区别,但行使法院管辖权的选择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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