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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管辖权可以经选择而确定,可以是侵权行为地,也可以是被告住所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管辖地,一般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设立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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