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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价具有不可竞争性和风险转移性,且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于暂定价应按照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签证,遵照合同约定调整结算造价,基本上属于据实结算的...
暂定工程结算价格由投标人决定。法律规定,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为了满足施工招标报价完整性的需要,招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的工作量、材料、设备和分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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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为了满足施工招标报价完整性的需要,对于招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的工作量、材料、设备和分包工程,要求投标人以暂时根据市场情况估算的价格进行投标,并在工程实施阶段重新定价。这个暂时估算的价格是暂定价。目前,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工程领域的应用,由于定额修订的相对滞后和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的不确定性,临时定价内容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工程造价,资金比例也越来越大。临时定价具有不可竞争性和风险转移性,工程竣工结算时,临时定价应根据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证和合同调整,基本属于据实结算的定价模式。即暂定价最终采取的是市场价,承包商采购,建设单位确认。在审核工程临时定价时,应注意一些施工单位只对实际购买价格高于临时定价的价格签证,而对一些实际低于临时定价的材料项目不办理价格签证,只增加办理价格签证的项目。因此,在工程结算中,应逐项审查所有临时定价的成本结算,以确保所有临时定价项目都根据实际价格进行变更和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该行政法规规定,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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