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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应收暂定价

2021-11-20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为了满足施工招标报价完整性的需要,对于招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的工作量、材料、设备和分包工程,要求投标人以暂时根据市场情况估算的价格进行投标,并在工程实施阶段重新定价。这个暂时估算的价格是暂定价。目前,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工程领域的应用,由于定额修订的相对滞后和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的不确定性,临时定价内容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工程造价,资金比例也越来越大。临时定价具有不可竞争性和风险转移性,工程竣工结算时,临时定价应根据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证和合同调整,基本属于据实结算的定价模式。也就是说,临时定价最终采用市场价格,承包商采购,建设单位确认。在审核工程临时定价时,应注意一些施工单位只对实际购买价格高于临时定价的价格签证,而对一些实际低于临时定价的材料项目不办理价格签证,只增加办理价格签证的项目。因此,在工程结算中,应逐项审查所有临时定价的成本结算,以确保所有临时定价项目都根据实际价格进行变更和结算。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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