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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采用,一种叫协议离婚;另外一种叫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条件,程序也不一样。一般而言,双方争议不大,建议尽量通过协议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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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的话,没有条件限制,只要一方想离婚就可以起诉离婚,至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需要准备起诉书一式两份、结婚证的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诉讼费用,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同时,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婚姻法》的修改在各处网站均闹地沸沸扬扬,也算是热门话题了。或许是因为对妇女权益一向比较关注的缘故,我对于《婚姻法》的修改和实施向来抱有极大的兴趣。最近在某个网站看到一篇新闻,说是在一份民意调查中,多数民众提议离婚的条件应该更趋严格。(具体百分比是不太记得了,总之是很高的。)对此实在有些不同的意见。 我们现行〈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规定地是比较随意的,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唯一认定条件,但感情本身是非常难以把握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感受。由于法官具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很难说我们现行的〈婚姻法〉的离婚条件是宽松的,很多时候,明明是形同陌路的夫妻却无法解除已经死亡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处于极端痛苦之中。现在虽然对于离婚已经基本上采取一种自由自愿的原则,但是上述情况仍然是存在的,而且在一些相对偏远和落后的地区还比较突出。 离婚的条件确实是需要予以修改了,但是我认为,修改的标准不应该是是否更严或更松,而是更加具体和富有操作性。严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代之以比较客观和实际的标准。比如,规定夫妻分居多少年就可以离婚,有虐待和遗弃情节就可以离婚等等。但从总体上来说,我不赞成将离婚条件规定过严。原因有三: 一,离婚毕竟是个人私事。严格限制离婚条件显然有悖于现代社会私法自治的大原则。 二,现代社会应该实行越来越多的民主和自由,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是基本的自由,应该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权,尊重个人的尊严。 三,提出严格离婚条件的人多数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分子,家庭的动荡很有可能造成社会本身的不稳定。我个人认为种担心毫无根据。没有幸福的婚姻隐藏的不安定因素只会更多,更具有破坏力。 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各种后果。结婚如是,离婚亦如是。国家毕竟不是管家婆,该放手的时候还是要放手的。
离婚:在法律上只能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需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双方亲自到场在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均可以办理。起诉离婚:需要结婚证、身份证、小孩出生证或者户口簿、财产证明、起诉书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小孩抚养问题:10周岁以上的小孩抚养一般以小孩的意愿为准,10周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根据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共同财产和债务:原则均分,例外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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