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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离婚有两个方式:1协议离婚2起诉离婚,但是这两种方式都要满足以下两点1、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具体确认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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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因为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自然在不同方式下办理离婚手续,此时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其中协议离婚手续比较简单,自然办手续的时间也就要短一些。而诉讼离婚程序复杂,涉及到法院开庭等等情况,那么时间上面就要长一些。关于办理离婚手续要多久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起诉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的修改在各处网站均闹地沸沸扬扬,也算是热门话题了。或许是因为对妇女权益一向比较关注的缘故,我对于《婚姻法》的修改和实施向来抱有极大的兴趣。最近在某个网站看到一篇新闻,说是在一份民意调查中,多数民众提议离婚的条件应该更趋严格。(具体百分比是不太记得了,总之是很高的。)对此实在有些不同的意见。 我们现行〈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规定地是比较随意的,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唯一认定条件,但感情本身是非常难以把握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感受。由于法官具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很难说我们现行的〈婚姻法〉的离婚条件是宽松的,很多时候,明明是形同陌路的夫妻却无法解除已经死亡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处于极端痛苦之中。现在虽然对于离婚已经基本上采取一种自由自愿的原则,但是上述情况仍然是存在的,而且在一些相对偏远和落后的地区还比较突出。 离婚的条件确实是需要予以修改了,但是我认为,修改的标准不应该是是否更严或更松,而是更加具体和富有操作性。严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代之以比较客观和实际的标准。比如,规定夫妻分居多少年就可以离婚,有虐待和遗弃情节就可以离婚等等。但从总体上来说,我不赞成将离婚条件规定过严。原因有三: 一,离婚毕竟是个人私事。严格限制离婚条件显然有悖于现代社会私法自治的大原则。 二,现代社会应该实行越来越多的民主和自由,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是基本的自由,应该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权,尊重个人的尊严。 三,提出严格离婚条件的人多数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分子,家庭的动荡很有可能造成社会本身的不稳定。我个人认为种担心毫无根据。没有幸福的婚姻隐藏的不安定因素只会更多,更具有破坏力。 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各种后果。结婚如是,离婚亦如是。国家毕竟不是管家婆,该放手的时候还是要放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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