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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离婚有两个方式:1协议离婚2起诉离婚,但是这两种方式都要满足以下两点1、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具体确认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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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起诉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的修改在各处网站均闹地沸沸扬扬,也算是热门话题了。或许是因为对妇女权益一向比较关注的缘故,我对于《婚姻法》的修改和实施向来抱有极大的兴趣。最近在某个网站看到一篇新闻,说是在一份民意调查中,多数民众提议离婚的条件应该更趋严格。(具体百分比是不太记得了,总之是很高的。)对此实在有些不同的意见。 我们现行〈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规定地是比较随意的,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唯一认定条件,但感情本身是非常难以把握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感受。由于法官具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很难说我们现行的〈婚姻法〉的离婚条件是宽松的,很多时候,明明是形同陌路的夫妻却无法解除已经死亡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处于极端痛苦之中。现在虽然对于离婚已经基本上采取一种自由自愿的原则,但是上述情况仍然是存在的,而且在一些相对偏远和落后的地区还比较突出。 离婚的条件确实是需要予以修改了,但是我认为,修改的标准不应该是是否更严或更松,而是更加具体和富有操作性。严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代之以比较客观和实际的标准。比如,规定夫妻分居多少年就可以离婚,有虐待和遗弃情节就可以离婚等等。但从总体上来说,我不赞成将离婚条件规定过严。原因有三: 一,离婚毕竟是个人私事。严格限制离婚条件显然有悖于现代社会私法自治的大原则。 二,现代社会应该实行越来越多的民主和自由,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是基本的自由,应该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权,尊重个人的尊严。 三,提出严格离婚条件的人多数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分子,家庭的动荡很有可能造成社会本身的不稳定。我个人认为种担心毫无根据。没有幸福的婚姻隐藏的不安定因素只会更多,更具有破坏力。 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各种后果。结婚如是,离婚亦如是。国家毕竟不是管家婆,该放手的时候还是要放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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